回顾过去,展望未来。近20年的中国保险专业中介,生于市场化浪潮,成长于经济大发展时代。近3万亿的保费收入,2600家保险中介机构,有功也曾有过。当互联网浪潮席卷而来,受冲击的不止保险公司,传统保险中介亦受其影响。未来,中国保险中介发展如何?中介监管又会怎样?保监会中介部副巡视员施强从监管定调、风险防范、后端管理、新规出台等方面娓娓道来。
他表示,保险经纪、公估人监管新规定即将出台。市场准入条件将进一步细化,关于出资人方面,将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股东合伙人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合伙人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另外,他还表示保险中介监管在放开前段的基础上,切实关注后端,防止不符合条件、有风险隐患的机构进入市场。
以下为施强在“2018保险中介高峰论坛”上的发言实录:
尊敬的副主席,在座的诸位朋友们,非常感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家媒体共同搭建了这个平台,今天有机会与大家分享保险中介领域政策改革创新的基本情况。当前,保险中介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保监会1+4系列文件的部署,紧紧围绕强监管,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保险中介监管的各项工作,努力服务好保险监管工作的全局。
中介监管定调:清理整顿市场,推进制度建设,防范市场风险,抓早打小
结合今天的论坛主题,我主要介绍保险中介监管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清理整顿和开启改革。2014年初至2016年初,保险中介监管开展了历史上规模最大,面度最广,动员全行业参与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我们以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为抓手,突出问题,以风险为导向,开启新一轮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改革。在清理整顿后,保监会印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改革意见全面规划了中介市场深化改革的目标、原则、任务,将完善准入退出管理,鼓励推动变革创新,强化自我管控,加强监督管理,注重行业自律,加强信息披露等列为重点的工作任务。对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保险中介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在业务层面,总的来说,保险中介监管主要围绕建章立制,风险防范,要素市场建设这三项重点工作。这三项工作是内在统一、互为促进的,保险中介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在政府的监管、外在约束下发挥市场自主调节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这需要以完备管用的制度规章作为基础。
第二,稳步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既是前期清理整顿、化解风险的成果,也是正本清源、深化改革的过程,总的思路是以保险法为统领,针对保险中介市场的三种人,三类业务分门别类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提高规章的统筹性,通过制订这三部规章,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目前,经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基本完成了法定程序,预计很快将正式颁布。
第三,切实防范加强保险中介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庞大,构成复杂,形成问题风险内生因素比较多,当前跨市场、跨领域、跨产品经营越来越普遍,风险防范工作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保险中介监管对保险中介市场的风险隐患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切实强化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确保发现一起、查出一起,把风险消除在苗头阶段。
风险管控:打击保险中介非法集资,严控互联网保险中介备案
一是严厉打击保险中介机构非法集资和传销行为,清醒认识当前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性,高度警觉保险中介变相从事非法集资、传销,对个别地区、个别机构的风险苗头做到迅速反应,举一反三,系统联动,综合采取包括召开风险处置会,部署全面检查,现场督导调研等多种形式及时处置。
二是严密严控互联网保险中介的风险,对互联网保险中介的备案提出严格条件,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严格防控不发生系统风险、违纪违规行为和系统案件。
致力于管住后端:防范有风险隐患机构进入市场
当前,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商事制度改革日益深化,保险中介监管在不断放开前端审批的事项下,致力于探索和实践如何管住后端的具体措施。这两年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持续严格经纪代理人的业务许可,我们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的通知,对股东出资的自有真实合法以及注册资本金托管事项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有序地投资,切实防止不符合条件、有风险隐患的机构进入市场,经统计,2017年我们共核准了25家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其中不乏有大型国有企业、互联网巨头以及保险公司等加入进来。
二是积极推进保险公估业务备案,为了解决保险公估监管由审批制到备案制的顺利转接,针对股权变更、人员资质、资金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以资产评估法为依据,积极推进评估措施,6月份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公估业务发展备案和通知》,明确分级备案管理,营运资金托管等政策要求。同时,针对市场上资格证书,营运资金托管和股权机构调整等比较突出的三类问题专门下发了明确要求。截至目前,311家公估机构的备案工作已经完成,同时我们通过了新设立公估机构的备案申请。
三是有效夯实兼业代理行政许可,我们对兼业代理实行监管,分为银行类和非银行类,针对银行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实现了对银行业兼业代理机构从网点的审核到法人机构审核的改革,实现了银行法人和省行的管控责任,同时督促保监局及市场主体完成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法人持证和营业网点的登记工作。
保险经纪、公估人监管规定将出台:经纪机构实行先照后证,加大保险公估虚假处罚力度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还将做进一步的修订完善,我这里先提前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即将出台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的部分内容。近期保监会将会在官网通过发表完整准确的解读信息。此次修订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特点。
1、细化准入条件,规范市场退出,主要体现在:
一是加强出资人的管理,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股东合伙人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合伙人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二是对资本金托管、公司治理、内控细化要求,夯实公司运营基础。
三是优化工作流程,经纪机构实行先照后证,优化申请和报告流程,公估机构实行备案和公告流程。
四是实施分类管理,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都将划分为全国性机构和区域性机构,鼓励根据资本实力和经营优势精耕细作、特色经营。
五是规定退出情形,形成优胜劣汰,进出有序的生态系统。
2、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对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的分支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列名备案条件,介绍合规情况,简明合规流程。
二是明确审计公司的管理责任,确保保险经纪、公估机构健全治理架构,合规高效运营。
三是引入职业登记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信息真实性,加强职业教育。
四是加强属地监管和行为监管,守住风险的底线。
3、抓住关键环节,规范经营秩序。
一是保险经纪人可以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明确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规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具体事项。
二是明确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从业禁止行为,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处罚力度,对公估程序进行细化。
三是加强消费者保护,保护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的信息安全。
展望:将成立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组织,发挥自律职能
总体上看,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是平稳的,截至到2017年第三季度,全国共有保险中介集团5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223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1549家,保险经纪公司483家,保险公估公司336家,全国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936家,开展相互代理的保险机构法人机构57家,共实现保费收入26837亿元、人身险保费2199亿元,同比增长了24.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6%。其中兼业代理渠道,专业代理渠道和营销人员渠道占比分别是38%、7.8%和41.8%。
展望未来,保险中介监管将以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继续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深化推进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风险,深化行业改革的三大任务,推动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更加科学,更具效率,更有活力。保险中介行业要正确地看待自身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主动作为,深入探索,找好定位,把握保险中介的中立、专业这两个核心本质,回归本源,深化改革,在提升保险能力中提升自身的价值。
根据改革意见的部署,未来全国性保险中介行业组织将发挥自律职能,搭建各类市场要素平台,推动保险中介行业协同创新和聚力发展,保险中介行业可以依托行业平台,互助自律,共享资源,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最后,祝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